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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健食品命名需严要求
  •   央广网8月28日消息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对保健食品实施严格监管的要求,为确保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避免因保健食品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而消费者,健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总局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已注册的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申请变更;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生产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第168号)

      为确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避免消费者,健康,现就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布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

      二、对于已注册的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申请变更该保健食品名称。三、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生产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此前已经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8月25日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球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