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 地址:湖北武汉三环科技园
  • 电话:159116031100
  • 传真:027-68834628
  • 邮箱:mmheng@foxmail.com
  •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药食同源
  • 尚未明确网销中药保健品需药品许可
  •   该案承办表示,《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中的经营者“欺诈”,也应照此理解。本案中,对网店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判断,也应遵照执行。

      吴先生主张网店公司销售的鹿茸片、铁皮石斛是中药饮片、药品,归药品管理法调整;网店公司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属无证经营药品,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构成欺诈行为。但根据网店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中,可知相关主管部门对于网络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是否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行政机关尚无明确意见。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网店公司是否进行了欺诈。根据吴先生的庭审陈述,其购买涉案鹿茸片、铁皮石斛的目的是为了自身保健、送礼需要,故难以认定网店公司是否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其购买行为产生了决定性影响,网店公司并未对是否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未致使吴先生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难以认定网店公司就此存在欺诈行为。况且,网店公司进行涉案商品销售是否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范畴,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认定和处理,在该问题不影响对本案中民事“欺诈”构成与否判断的情况下,法院在民事纠纷中不宜就此给出结论。

      综上,网店公司并不具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诱使吴先生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故意。吴先生要求网店公司退还货款、欺诈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