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发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药食同源物质的动态调整和管理规范。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已经开始执行。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根据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将研究论证将上述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中医药大律系教授邓勇对赛柏蓝表示,在健康中国战略的下,随着对养生保健需求日益旺盛,以及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政策利好,多地试点后药食同源目录有望合理有序扩容。
8月15日,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灵芝、西洋参、黄芪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8月5日,江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黄芪、铁皮石斛、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第二批试点企业及试点产品予以备案的公告》,决定对4家企业的9个产品予以试点备案。试点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
据赛柏蓝不完全统计,除上述省市外,湖北、、、山东、甘肃、云南、贵州、江西、、四川、广东、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安徽等省均已结合本地情况选择包括黄芪、党参等9种物质中的部分品种发布试点通知。
赛柏蓝特约撰稿作者谭承杰认为,根据中药的偏性,目前药食同源类中药材大部分仍处于试点阶段,在应用方面不仅要考虑到受众群体的适应性,而且还要考虑到药物作用的不良反应。随着多地试点后,在药物不良反应对群体影响甚微的情况下,药食同源目录将会得到扩容。
“中药和食物都具有防病疗疾的作用,但治疗效果却不尽相同。中药应用由原来单一的药用领域往食用领域发展,应用体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明显扩充。同时,药食同源类药材其应用特性在演变的过程中也是对药用领域的有效补充。”上述专家进一步表示。
药食同源物质兼具药品和食品的属性。近几年来,相关部门一直在推动试点和目录认定。2012年原卫计委公布的药食同源目录有86种;2014年新增15种中药材物质;2018年新增9种中药材物质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物又是中药材(仍在试点)。
品种进入药食同源目录后,原药的需求量会有所增长,药用范畴也有所变化。谭承杰认为,目前国家对中药产业的扶持力度很大,近几年来,中医药在疫情中表现突出,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各部委协作下,对中药产业的扶持从政策、资金、技术、法规方面均表现出积极的态度。
同时,品种进入药食同源目录后,更对企业带来不小的影响。“第一点,品种需求增长,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营收,实现长久发展;第二点,能够刺激生产企业对原料应用进行创新性研究,不断挖掘品种新特性;第三点,能够加大企业对产品研究的积极性,为消费端提供各类中药养生品和中药保健品。”上述人士进一步补充。
从生产端来看,此前也有专家在赛柏蓝撰文指出,随着药食同源目录的调整和扩容,对于中药产业将有三大利好:药食同源原料需求猛增,利好产区的种植业和加工业;相关药企迎来新产品开发热潮;推动传统中药材/中药饮片企业的转型升级。
从销售端来看,2019年10月15日,国家药监局就全国工商联提出的“关于药食同源目录范围内中药饮片单品允许开架销售的提案”给出明确答复。如果仅是简单的净制、切片、包装,且包装标签上不标明“规范、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就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内容中“中药材”进行分类、管理,药店可开架销售,群众在药店选购时无需处方即可购买。此外,如果仅经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赛柏蓝查询发现,最新版《药品管理法》,药品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中药材属于农副产品、且有多种用途,其生产不需要《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不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
随着药食同源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持续推进,在给相关企业带来利好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其对生产端和消费端影响。
“药食同源产业仍需在科学指导背景下有序发展,用科学的方法预估消费端的体量来积极引导种植端科学生产,从而避免盲目跟风带来的无序生产风险。只有种植端效益得到有效保障,才能为生产端和消费端带来稳定的成本管控和原料供给。”
“药食两用品种从原来单一的药用应用领域往食用应用领域发展,但本质仍属于药品应用,应当纳入药品监管范畴。由于食用领域受众群体更多,涉及面更广,因此对于种植、生产以及销售等环节人员专业性要求更高,监管力度要求更严格,才能保障消费端的使用安全。在这一过程中,采取全程溯源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流通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出现。”
对于药食同源未来的发展,上述专家认为,药食同源产品本身技术含量不太高,疗效不像化学药品那样显著,加之现行法律此类产品声称医疗疗效以及资本市场对该领域产品热情有限,因此,药食同源产业发展仍待继续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