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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裁做完留在她身体里2007年12月1日前已获得正式生产批准文号的新资源食品,可以继续使用批准文号;对于按照《办法》进行再评价后,转为普通食品或者不能作为食品管理的,原新资源食品批准文号予以注销并公告。
二、2007年12月1日前已获得试生产批准文号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期满两年而未申请转为正式生产的,试生产批准文号自行作废。对仍在试生产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的新资源食品申请转为正式生产的,按照《办法》实施管理,以名单形式公告。
三、2007年12月1日前申请新资源食品并处于许可过程中的,按照《办法》实施管理,以名单形式公告。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