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楠)在养生馆进行艾灸体验后,一顾客出现了腿部起泡疼痛的症状,经自行处理后,症状更加严重,只得到医院治疗。事后,该顾客一纸诉状将养生馆老板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损害抚慰金等4万余元。日前,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担责八成,赔偿原告医疗费7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
25岁的本市女青年姚某称,去年8月,她到区一家养生馆进行艾灸体验,其间,她的两小腿内侧多次感觉疼痛,在进行告知后,美容师适当调整了器材的温度并告诉姚某疼痛属于正常反应。姚某遂强忍着疼痛直到艾灸结束。此后,姚某仍觉有痛感,美容师便给她涂抹了一些芦荟胶,并称如果起泡可将泡挑破。到家后,姚某照此方法做了,第二天觉得伤口不仅没有变轻,反而更疼,于是又给美容院打电话,对方解释说是正常现象。疼痛持续5天后,姚某开始出现走痛的现象,只好到医院就诊,后经手术治疗才有好转。随后,姚某一纸诉状将养生馆老板方某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损害抚慰金及腿部康复治疗费共计4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方某辩称,原告做完艾灸回家后感觉腿部不适起泡,便给美容院打电话,当时工作人员告知如果泡不大,可以不用处理,如果泡大了要到店处理,而且要泡不能被感染。后来原告去医院自行治疗并未与美容院沟通。方某认为是原告在治疗上存在失误才造成病情恶化,所以只同意支付部分治疗费。
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超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在给原告进行艾灸体验过程中,造成原告腿部烫伤,故对原告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艾灸体验后,发现腿部不适起泡,自行处理,在烫伤创口严重后才到医院治疗。显然,原告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应负有一定责任,故原告应自行承担20%责任,被告承担80%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腿部康复治疗费,因该费用尚未发生,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主张的损害抚慰金,不符律,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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